一、图书借还规定
1、读者的借书证应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、代借。如丢失请速到总还书台办理挂失手续,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,均由本人负责。办理离校手续时需交回借书证。
2、请按期归还图书,逾期图书按每天0.10元交纳逾期费。读者所借图书归还期逢寒、暑假,可宽限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以内办理归还手续。
3、借书前请当面检查该书是否有涂画及损坏等现象,如有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,让其盖上"爱护图书"章,否则责任由所借读者自负,并按损毁图书处理。损坏图书条行码者,每个条码赔偿0.50元。
4、当读者所借图书丢失时,可购买相同的图书赔偿,当无法购买相同的图书时,需按图书出版年代,分时间段赔偿:
(1) 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(2) 86~99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
(3) 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;
(4)对于已经赔款的读者,如在本学期内找回已赔图书,可以退赔,逾期不退。
5、对读者未经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借阅区内文献带出区外的,除按所带文献原价10倍罚款外,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,情节严重的报校保卫处。
6、图书出借册数与借书期限
读者类型 |
出借册数 |
借期 |
备注 |
教职工 |
15册 |
6个月(180天) |
|
专科学生 |
5册 |
1个月(30天) |
|
中专学生 |
3册 |
1个月(30天) |
7、因馆藏图书复本有限,本馆图书一般不续借,确因教学、科研需要的专业图书,可办理续借1次(在总服务台办理),期限为1个月。
二、图书违规处理规定
1、损坏图书处理
读者借阅图书时,应仔细认真检查,如发现有破损、缺页、画线等情况时,应向工作人员声明,并让其盖上"爱护图书"的印记,以明责任。读者归还图书时,如有裁割、圈点、涂抹、污损等情况,借阅者必须按情节轻重负责赔偿(一般为书价的20%)。
2、遗失图书处理
读者所借阅的图书遗失或严重损坏,可购买相同(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必须与遗失的书一致)的新书赔偿。如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购到,则按如下规定予以赔偿:
(1)1986年以前版本按原价的8倍赔偿;1986年至1996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1997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(2)多卷书遗失其中一本,1986年前出版的按全套的原价的2倍赔偿,1986年后出版的按全套的原价赔偿;
(3)遗失孤本、珍本、绝版书和线装古籍,按原价20倍以上赔偿。
(4)遗失影印外文图书,按中文图书赔偿办法处理。
(5)遗失原版外文图书,则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
(6)损坏和丢失光盘按原价的5倍赔偿(随书附带光盘按原书的价钱2倍赔偿)。
3、超期处理
逾期图书按每天0.10元交纳逾期费。读者所借图书归还期逢寒、暑假,可宽限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以内办理归还手续。逾期不还计算机自动停借。
4、其它违规处理
(1)盗窃书刊,每册按定价的10倍罚款,最低罚款不少于50元,并责成其公开检讨;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(2)使用他人证件借阅者,罚款10元;盗用他人证件借阅者,除没收证件外,令其写出检讨,并予以重罚。
(3)严禁携带有非法内容(恶意程序、国家法令禁止传播内容)的软盘和闪盘进入阅览室,严禁在微机内安装和使用任何娱乐性游戏,严禁拷贝声像阅览室资源,违者罚款10元,并取消其上机资格。擅自修改参数、加密或删除数据等,罚款20元;造成严重后果的,加重处罚。
5、交款办法:
(1)赔偿书款交学校财务室,并给读者相应收据。
(2)拒赔者或愈期不交者,教职工由学校批准请财务室从读者工资中扣除;学生学员不交者,图书馆拒办离校手续,直至交清为止;外校人员,由借阅担保人员负责赔偿或扣留借书证(或相应证价),并与其单位联系,直至交清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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